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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非将对皮革等制品实施限制性商标规定

  按照南非贸工部有关规定,从2005年5月23日起,只有符合下列南非有关商标规定的外国纺织品、服装和鞋类产品方可获准进口和在南非国内市场销售:   一、注明生产国别、生产企业注册号和/或进口商进口登记号、产品加工程度。   二、符合南非标准局关于纺织品服装标识标准(SANS 011)和人造及天然纤维标识标准。   三、以重量或数量方式标明原料成分及各自所占比例。   四、如经过重新加工、整理,须标明。   五、如成品纤维产品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可化学分辨纤维经喷塑(Extrusion)等方法制成,应按大小排序后标明纤维名称及重量或数量比重。   六、产品中劳动力比重和原材料比重。   此规定涉及的产品税号章别为:   纺织品:50章,51章,52章,53章,54章,55章,56章,57章,58章,59章,60章,63章;   服装:61章,62章;   鞋和皮革制品:42章,64章。(信息来源:山东省皮革行业协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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