06年起部分皮革产品出口退税将取消
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控制高耗能、高污染、资源性产品出口的精神,今年以来国家先后采取一系列措施控制钢铁、电解铝、铁合金、成品油等产品出口,取得较好效果。但部分高耗能、高污染、资源性产品出口问题仍比较突出。为此,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、商务部、国土资源部、海关总署、国家税务总局、环保总局七部委日前联合下发《关于控制部分高耗能、高污染、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措施的通知》(发改经贸[2005]2595号),就进一步控制部分高耗能、高污染、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措施做出通知。
根据《通知》规定,国家将对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作出调整。从2006年1月1日起,取消煤焦油和生皮、生毛皮、蓝湿皮、湿革、干革的出口退税;将列入《PIC公约》(《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及农药在国际贸易中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》)和《POPSP公约》(《限制某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》)中的25种农药品种,将分散染料,汞,钨、锌、锡、锑及其制品,金属镁及其初级产品,硫酸二钠,石蜡的出口退税率下调到5%。具体由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。(信息来源:中国税网)